论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合理限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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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鹏程[1]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98-101,共4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基  金:2016年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项目"广州南沙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模式创新及其风险控制研究"(项目编号:pdjh2016b0203)

摘  要: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最重要的权利,在股东出资瑕疵时,是否应当受限是司法实践中常面临的问题。而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作出明确规定。合理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结合公司法的理论,在《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

关 键 词:公司法 瑕疵出资 股东表决权 表决权限制 

分 类 号:DF41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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