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发债前的制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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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涛[1] 

机构地区:[1]新疆财经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出  处:《金融理论与教学》2016年第3期39-43,共5页Finance Theory and Teaching

摘  要:按照我国当前法律法规,我国地方政府还没有发行债券的资格,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变相发债来为市政建设融资。这给宏观经济的运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2014年5月,财政部宣布,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这也是中国首次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这似乎是中央政府全面放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前奏。然而我们认为,现阶段如果全面放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将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在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前,必须做好一系列的制度准备,形成对政府行使发债权力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才能使政府的发债行为真正服务于市场本身。

关 键 词:地方政府债务 发债权力 制度准备 

分 类 号:F810.5[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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