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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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财会学习》2016年第13期I0003-I0003,共1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往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关 键 词:增值税 服务 建筑 缴纳 计税方法 费用扣除 预缴税款 生地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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