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之所在——兼评“新浪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案”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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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小奔[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版权》2016年第3期47-50,共4页China Copyrigh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11ZD&07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要确定体育赛事节目整体应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此基础之上寻找该类型作品独特的个性部分,即独创性之所在。体育赛事本身不具可版权性,纯粹竞技性的体育赛事录制也因自由表达空间较小而难谓存在独创表达,进而不应视为作品;具有娱乐观赏性的赛事供给了节目制作人更大的自由表达空间,具有独创可能性。

关 键 词:体育赛事节目 作品 独创性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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