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锅炉爆炸伤人 生产者、销售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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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雪 崔道远 曾祥素 

出  处:《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6年第5期37-38,共2页

摘  要:吴老太家的一台取暖锅炉发生爆炸,将其全身烧伤.吴老太将生产者某设备厂、厂家经营者沈某和销售者沈某之子沈小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近日,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设备厂赔偿吴老太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沈小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设备厂是从事民用常压锅炉生产、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沈某.2013年9月15日,吴老太花2800元到沈小某经营的位于密云某市场的锅炉水暖批发商店(未取得营业执照)购买了一台水煤炉.10月底,设备厂对煤炉进行了安装和调试,并投入使用.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锅炉爆炸 生产者 销售者 三无 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取暖锅炉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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