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轻罪刑事政策的个罪适用问题——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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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吉春[1] 

机构地区:[1]沈阳工程学院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出  处:《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4期70-74,共5页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后劳教时代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4BFX048

摘  要:轻罪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行为人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及非监禁化的处理,在使犯罪行为人顺利回归社会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下我国正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轻罪刑事政策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到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该罪的轻罪性质决定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刑事诉讼及刑事司法认定过程中都应当在轻罪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运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及非监禁化的方式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区分对待,提高我国针对本罪的司法适用水平。

关 键 词:轻罪刑事政策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刑事立法 刑事诉讼 司法认定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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