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中秋[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81-89,共9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暨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传统法律学术研究"(15JJD820013)
摘 要:司法文明是体现时代进步与社会发展以及人类理性对秩序与正义追求的一切司法成果。传统中国的司法文明具有丰富的内涵,其司法模式先后经历了天罚神判、贵族司法、官僚司法以及清末向职业司法的转变;其司法理念是平,内涵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其司法制度具有成文化、法典化和体制化、程序化的特点;其司法方法是整体观下的演绎与归纳;其司法思维逻辑是法、理、情的统一。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传统中国司法的文明性。对传统中国司法文明的借鉴,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说,在司法模式和制度方面不多,但在司法理念和方法上,亦即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和整体观下的演绎与归纳,在当今司法实践中或仍有价值;此外,从最深远的意义上说,传统中国司法文明的道德文化原理及其精神,于今首先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员的道德主体性和责任感,其次有助于促进司法人员的人文关怀,再是有助于推动司法人员法精、理通、情达的统一。这些正是我们今天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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