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司法的“三审合一”模式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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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秀蓉[1] 钭晓东[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103-117,共15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本视域下国家环境义务"(13AFX023)

摘  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峻,迫切要求将环境问题纳入法治范围内来解决。而原有诉讼模式已无法满足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各国皆在探索环境司法的专业化道路。"三审合一"是在继承原有诉讼模式基础上,结合环境案件的自有特性提出的,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较适宜的内生土壤。本文从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应然→实然"的分析为起点,以"三审合一"诉讼模式作为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走向实效的先行探索路径,检验"三审合一"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构建与现有诉讼体制排斥反应最低的"三审合一"制度,以此为先行探索路径,促使环境司法专门化尽快走出"蹒跚学步"的境况,实现"实然→实效"的推进。

关 键 词: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保法庭 三审合一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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