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经常项目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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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卫刚[1] 

机构地区:[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出  处:《中国外汇》2016年第13期49-51,共3页China Forex

摘  要:1996年12月1日,我国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并于1997年初修改了《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今年是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20周年,新形势下应当如何理解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含义呢?

关 键 词:经常项目可兑换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外汇管理条例》 协定 

分 类 号:F832.6[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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