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代医疗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理论的整体性反思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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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跃挺[1,2,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3]哥廷根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第3期37-69,共33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8批"一等资助"项目"法治中国之医疗信赖原则机制研究"(2015M58015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九批特别资助项目"当代中国之医疗信赖原则适用机理与实证研究"(2016T90161);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及法律问题研究"(11AZD111)

摘  要:通过现实案例比较分析,对医疗过失犯罪中医师之医疗行为及其注意义务予以理论分析。医疗组织分工之外的单个医师之注意义务,即单个医师所要履行的注意义务,具体为说明义务、亲自诊查义务、转诊时之注意义务。违反说明义务之行为在刑法意义之构成界定上存在争议。亲自诊查义务在现实状态中实存操作上的困难性。在医疗过失认定中,转诊义务与转诊时之注意义务两者存在内涵差别。医疗组织分工中的医师注意义务不再是涉及单个医师之注意义务,而是指在医疗组织分工过程中的医疗行为之注意义务,譬如监督义务、服从指示义务以及组织协调义务。

关 键 词:医疗行为 注意义务 说明义务 监督义务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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