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解决慈善组织合法性不足及主体地位缺失问题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田阡[1,2]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系 [2]西南大学城乡统筹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社会组织》2016年第11期15-15,共1页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摘  要:慈善法首先解决慈善组织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在慈善法出台之前,在我国对慈善组织的规范,主要依靠国务院颁布的三个行政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三个条例立法层次较低、时间早,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例如,按照三个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社会组织相应被划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类型,其中基金会亦取得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关 键 词:基金会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单位 立法层次 社会团体登记 地位缺失 行政法规 民法通则 机关法人 法律层次 

分 类 号:D632.1[政治法律—政治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