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监管渎职失职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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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伟[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学习论坛》2016年第7期71-76,共6页Tribune of Study

摘  要:我国环境污染重大案件频繁发生的主要根源是政府渎职失职,究其原因在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袒护、涉污染企业行政审批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环境监管不作为、行政赔偿制度虚置、行政追偿制度束之高阁、监管失职刑事责任过轻、行政处分不力等造成的。解决环境监管渎职失职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重新确定政绩评价机制,变事前企业引进行政审批制度为行政许可制度,环境监管过程中应当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执行令制度,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应当启动行政赔偿制度、激活行政追偿责任、确定政策制定者的责任等。

关 键 词:环境监管责任 行政赔偿 行政追偿 公益行政诉讼 执行令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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