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国有财产之使用规则的定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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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静[1,2]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 [2]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6年第4期132-138,共7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江苏省2015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LX15_0198);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政府主导的合作治理推动民生保障的法治实施机制研究"资助成果之一

摘  要:除了《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之外,中国宪法上国有财产的使用规则散见于有关森林、草原、矿产资源、水、公路、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多部单行法规之中。然而,现有制度设计忽略了宪法上国有财产使用所能表征的深层次价值和优先秩序,而这一深层次价值和优先秩序也直接决定着国有财产的使用规则的性质。为了拾遗补缺,因而可将宪法上的国有财产区分为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生产经营所需的国有财产、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国有财产和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等四大类。这四类国有财产的使用都受管制规则的约束,但它们又分别对应着不同性质的使用规则。

关 键 词:国有财产 生存权 有偿使用 责任规则 管制规则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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