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公益性目标的实现途径及其立法规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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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继远[1] 

机构地区:[1]五邑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6年第4期76-85,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1YJC820116)

摘  要:商事主体既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个社会组织,其营业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双重价值目标。营利性是商的本质特征,而公益性则是商法赋予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定义务之一。商事主体可通过合法的营利、从事商业化公益行为和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3种途径实现其公益性目标。然而,营利性和公益性目标之间也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边界。要保障商事主体公益性目标的顺利实现,可通过立法,从从事公益的目的、公益性行为和从事公益的主体3个方面进行规制。应分别从商事法、慈善法层面,以营利和公益"双重"标准,构建商事主体公益行为法律体系,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使之具有操作性;严格界定商事主体范围,探索通过专门立法的模式,法定化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公益目的"企业。

关 键 词:商事主体 营利性 公益性 社会企业 

分 类 号: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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