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度适用检讨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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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建民[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6年第4期98-108,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为迎合民意,能动司法理念异化为司法工具论;加上受缺乏明确性的兜底条款的影响以及刑法学界的不当助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肆意滥用,从而引发同案不同罪、同案异罚、异案同罚、轻罪重罚的司法乱象,对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的公正性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刑事司法者应坚守慎刑理念,将该罪的危害对象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将该罪的危害行为限定在有直接性、迫切性、高度盖然性的现实危险行为范畴,同时应关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合理厘定该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危险行为 危害对象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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