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人身保险赔偿的盲区——以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索赔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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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谈建平[1] 杨亲辉[1] 

机构地区:[1]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出  处:《建筑》2016年第13期58-60,共3页

摘  要:2011年修订以前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订后的《建筑法》将本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可见,修订后的《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为其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不作为其法定义务。

关 键 词: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 建筑法 保险合同 保险赔偿 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 建筑施工 保险事故 建设工程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4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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