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以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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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红[1] 张淑纷 朱敬忠[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8期96-97,共2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李宁与王昌兵的行为究竟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敲诈勒索罪、间接的故意杀人罪或者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与间接的故意犯罪应当怎样区分?二审法院判决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其它罪名的原因是什么?

关 键 词: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间接的故意犯罪 犯罪构成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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