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姚远[1,2]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55-65,共11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重点学科法律史学科资助项目(项目号030102);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资助项目(项目号SJ0709)的支持
摘 要:对于秦汉地方司法,一直以来的研究都侧重于地方司法程序。而2013年公布的、新出土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内容可以帮助我们复原东汉内郡县的法官法吏结构,复原内郡县的司法机关结构。将地方司法程序与地方司法机关密切结合,可以清晰地再现东汉时期内郡县的司法流程。在此流程中,司法行为中的侦查逮捕、审问、判决行为彼此分离,贼曹、辞曹、决曹等分别负责以上司法行为,整体案件从前期侦查逮捕到最后的判决需要在不同的专职司法机关之间流转。这种基于出土文献复原后的结论,对长久以来将中国传统地方司法行为简单归纳为司法与行政合一的观点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从现有史料所见,东汉时期除了郡守县令等主守长官外,地方司法机关专职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立是这一时期地方司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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