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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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朝辉[1,2]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2]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7期35-3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外人无权再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本身并不具有公法上确认执行标的物权利归属的效力。在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裁定对标的物权利归属未作认定,且执行案外人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亦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其提起另案确权诉讼的权利。

关 键 词:执行异议之诉 确权诉讼 执行标的物 和解协议 权利归属 程序当事人 案外人 无过错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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