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预约合同无须经审批即生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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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建益[1]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7期63-6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预约合同的标的为将来订立特定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如果没有直接变更股权的内容,无须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

关 键 词:股权转让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 预约合同 审批机关 生效 标的 裁判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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