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显示货运代理人为提单发货人保函》性质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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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田田[1] 

机构地区:[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200000

出  处:《西部皮革》2016年第14期84-84,共1页West Leather

摘  要:目前,在业务实践中,货运代理人为了承揽生意经常向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出具各种保函,然而,对于货运代理人而言,不同的身份决定不同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决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许多货运代理企业由于不清楚或不明确自己的身份,尤其是在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的时候,混淆托运人、承运人、代理人、独立经营人的概念,摆错自己的位置,从而行事不当,造成该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不该承担的责任却要承担的被动局面。

关 键 词:货运代理人 托运人 保函 性质认定 货运代理企业 发货人 货代企业 堆存费 法律地位 目的港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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