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与功能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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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笃笃[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6年第4期142-149,共8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分标准是调整对象;作为特别私法,它调整市场竞争领域内的法律关系。一旦面向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承担起落实国家政策目标的职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间的区分标准应是价值目标,而不再是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断探索创设新的价值目标的发生器,具有兜底性,应被视为构建有序竞争秩序的一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囊括各种可能的反竞争行为类型,应保持高度的体系性与价值开放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如同民法典的制订,就是要对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基础结构予以回填。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竞争 法的功能 价值目标 调整对象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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