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政府债务置换 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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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画[1] 王颖[1]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商学院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2016年第17期30-32,共3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但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地方政府举债的权利,可见中央政府规范治理地方政府债务的决心。随着新《预算法》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改革正式开启,置换债券是我国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施的创新之举,2015年是实施置换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的开局之年,在置换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困难和问题,本文就实际操作中存在的1司题进行分析并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 键 词: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债券 债务管理 政府举债 预算管理 债券发行 发行债券 《预算法》 应付工程款 金融机构监管 

分 类 号:F812.5[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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