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伪造客户存取款凭证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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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玉振[1] 

机构地区:[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6年第6期58-58,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案件回放:自2013年5月份至2014年7月份期间,包某利用其扭任某市某银行支行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替客户办理没有现金往来的存取款业务,在没有得到客户授权和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替客户填写凭证内容及替客户签字.伙同他人采用参与伪造“个人客户存款凭证”“活期储蓄存款无折(卡)续存凭条”“个人客户取款凭证”等银行凭证共计21张,票面金额共计165026000元。

关 键 词:伪造金融票证罪 存取款业务 个人客户 银行职员 办公室主任 职务便利 银行凭证 储蓄存款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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