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外资私募基金登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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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外资》2016年第7期9-9,共1页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摘  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6月30日表示,根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证监会已同意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问题解答,明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案事宜。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关 键 词:外资机构 证监会 私募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业 基金管理机构 政策 基金管理业务 跨境资本流动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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