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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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吉宁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7期158-160,共3页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摘  要:迄今为止,国际层面上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法律保护都是颇具争议。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本身的特殊属性,使得其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权利形态,导致不同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都持有不同的立法思路。立法争议以及矛盾不可避免的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造成阻碍。厘清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上所存的权利形态是解决争议的起点。只有弄清了立法所要保护的根本权利,才能够明确立法宗旨,摆正立法目标,从而指导包括模式选择和制度构建在内的立法活动。

关 键 词:权利形态 民间文学 艺术表达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I05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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