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宇文沛
机构地区:[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201620
出 处:《北方经贸》2016年第8期133-134,共2页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摘 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中争端解决可以分为两种,即与亚投行相关的争议解决和投资者与成员国之间的争议解决。《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对前者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投资者与成员国之间的争议解决则完全没有提及,故这种制度缺失亟需弥补。就现有制度而言,与亚投行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完善,如其内部设置的仲裁的定性就存在问题。鉴于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亚投行的长远发展的重要性,本文试图指出与亚投行有关的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内部仲裁机制问题,并建议借鉴ICSID的成功经验,以建立适合亚投行的争议解决制度。
关 键 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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