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扒窃”入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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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安柯颖[1] 董兴佩 

机构地区:[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2]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山东青岛266590

出  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172-176,共5页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摘  要:针对扒窃行为认定的四要素,即公共场所、扒窃行为方式、扒窃对象以及扒窃所得财物的博弈,应以被害人及其法益保护为视角,明确公共场所三特征、清晰扒窃行为方式之心理安全距离,界定扒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并确定扒窃所得财物是较小物品。扒窃行为的认定,还应当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相结合,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一方面,严密盗窃罪的刑事法网,使得扒窃以行为犯的形式入刑;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严而不厉,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抑或有其他法定、酌定以及"民间法"等从宽情节的,可以出罪。

关 键 词:宽严相济 扒窃 严重危害性 当严则严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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