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新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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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牧遥[1,2] 

机构地区:[1]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 [2]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4期22-33,共12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江苏省2015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模式与制度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KYLX15_1279

摘  要: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必要的行政行为,但它可能会挤压,甚至侵害公民权利,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督。我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仅关注对行政的自我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对行政的检察监督几乎还是个新鲜事物。然而,行政自我监督因存在扩张和控制的矛盾对立而往往缺乏动力;司法监督因其被动性与滞后性而常缺乏效率;社会监督因其参与条件与程序的限制等而仍在成长之中。因此,相较而言,行政检察监督就具有了一系列优势。具体到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上,应以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件为监督内容,并将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化为即时强制行为模式和一般强制行为模式。对前者,检察监督的标准主要为形式合法性标准,监督方法主要为检察建议;对后者,检察监督的标准主要应为实质合理性,监督方法主要应为行政公诉。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措施 检察监督 监督内容 监督标准 监督方法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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