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补充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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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财政》2016年第14期68-68,共1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关 键 词:增值税政策 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利息收入 同业存款 金融商品 金融债券 金融同业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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