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彭丽娟[1,2]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1-8,16,共9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湖南师范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2015年度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2AFX014);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3YBA269)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生态(保护)补偿概念在政策与法律法规文本中存在不同表达。"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补偿措施"等不同的语词表达在内涵上存在明显区别。生态保护补偿属于利益补偿的法律制度范畴,其立法旨在实现生态保护利益的社会性平衡,保障生态保护地区的发展权。可以将"生态保护补偿"界定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保护地区的合理发展,国家对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或因此而使其发展利益受到限制的地区予以直接补偿,或者指导有关地方政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补偿的制度。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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