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自然人破产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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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斌[1] 

机构地区:[1]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7

出  处:《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65-69,共5页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商自然人是市场经济重要的主体之一,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建立了商自然人破产制度,而我国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显然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公平正义、社会实际现状和国际商事交往的角度考虑,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我国经过多年的信用建设,以及《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可以就未来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关 键 词:商自然人 信用 破产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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