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改革的五大特征——基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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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卫军[1] 廖斌[2] 

机构地区:[1]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四川成都611731 [2]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出  处:《学习论坛》2016年第8期73-77,共5页Tribune of Stud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09XFX032);四川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012年度重点项目"四川省内部分地区刑事和解制度实践运作状况之调查"(FZFK12-07);电子科技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大数据应用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ZYGX2014J1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司法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晰我国司法改革之基本特征在当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两个《决定》应当成为分析我国司法改革特点的基础文本。审视两个《决定》,不难看出我国未来司法改革将呈现出以下特点:司法改革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将日益凸显,司法改革将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先导,司法改革的重心将从机制改革转向体制改革,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将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司法改革将遵循自上而下的路径稳步推进。

关 键 词:司法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 司法独立 自上而下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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