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列入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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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课题组 李俊[1] 蒋锐[2] 唐国战[3] 

机构地区:[1]信阳师范学院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2]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山东大学.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研究中心 [3]信阳师范学院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河南省统战理论研究基地

出  处:《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6年第2期3-9,共7页Issues of Contemporary World Socialism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统一战线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14JJD810016);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统一战线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发展和现实问题”(2014BKS016)

摘  要: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列入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的体现,也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需要。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相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主体性和我国国体的性质。从理论与实践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反映了我党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勇气和创新精神。在制度层面上,这一制度可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法理、地位、作用上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辅相成。

关 键 词:协商民主 社会主义 人民民主 统一战线 

分 类 号:D62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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