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新困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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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立勋[1] 张爱艳[2] 

机构地区:[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公诉处,副处长250031 [2]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250014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14期8-11,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16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课题"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遇到一些新问题。通过分析张某某行贿案引发的分歧,进一步明确"处刑较轻"的"刑"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处刑较轻"应当以法定刑为比较对象;"处刑较轻"的认定存在六项比较规则;主张对《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3条做适度扩张解释,即适用旧法时也可适用新解释。

关 键 词:从旧兼从轻 法定刑 附加刑 贪贿新解释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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