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的辨析与批判—以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为分析框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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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学宾[1] 李凯文[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93-102,共10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中的法官角色研究"(项目编号:13CFX006);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生政治时代的人权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4JJD8200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南京宜兴人体冷冻胚胎案以二审法院判决4位老人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而告一段落。这两项内涵不明的新型权利均是在绕过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定性的前提下被创设出来的。从判决结论上来看,监管权属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的请求权类型,而处置权属于权力类型。结合判决论证来看,这两项权利的权利结构无法绕过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得到证明,也不能通过现有判决论证得以证成,这导致两项首次被创设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并不能解决二审判决中冷冻胚胎归属的法律难题。

关 键 词:监管权 处置权 霍菲尔德 请求权 权利结构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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