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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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亚凯[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111-115,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酒后驾车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存在极大争议,这一问题不只与个案中具体事实相关,更重要在于对两罪之间关系的认识。本文由具体案件引入,以刑法条文为基础,对两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存在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两个要素,而对两个要素所持主观心理态度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本文认为,这一分析结论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并体现着重社会保护的刑事政策。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竞合关系 刑事政策导向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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