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戴景彬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长宁200042
出 处:《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45-50,共6页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作为决议撤销之诉提起的法律依据,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公司法》相关条文对该制度规定不足,略显单薄,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困境。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因而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也具有特殊的法理基础。我国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存在原告范围过窄且不明确,救济手段单一,非诉救济缺失等缺陷。完善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应从完善当事人制度、引入非诉救济制度、内外区分判决的溯及力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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