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申牌取消境外从事直销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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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知识经济.中国直销》2016年第8期12-12,共1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2016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其中第50条指出,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暂时停止实施现行《直销行业管理条例》中“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关 键 词:直销行业 境外 年限 外资 管理条例 外国投资者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分 类 号:F713.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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