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制度对区域一体化融合功能的法社会学分析——以欧盟竞争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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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心倩[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广东510006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6年第5期110-114,共5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广东省教育厅"后ECFA时期两岸经济建构竞争机制研究"2012WYM_011)阶段性成果

摘  要:竞争制度在内容上作为市场经济核心制度可以包容不同政治分歧,在机制上其共益、平等、民主、渐进、公正的机制特点十分契合不同合作主体的利益协调,在适用上其抽象的技术性规则又具有灵活性并留存价值评判空间,在效应上其制度带来的经济发展扩张性可以实现功能外溢。竞争制度发挥作用的原因符合国际关系学"国际利益论"、"合作论"以及"建构主义理论"的解释。我国两岸合作亦可从经济竞争领域内制度拓展,在两岸领导人的"顶层设计"竞争制度合作框架之下,分层次推进两岸经济一体化。

关 键 词:竞争制度 区域一体化 融合 法社会学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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