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新常态”——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为例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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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凯[1] 魏东[2]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6年第15期17-22,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情节加重犯适用研究>(14YJC82001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青年项目--<交通犯罪的刑法规制>(11SZYQN72);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6XWD-S0301)的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是基本犯+加重结果。但是,随着刑事立法中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出现,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也应相应扩展,即结果加重犯呈现出了"新常态"——传统的结果加重犯+特别的结果加重犯,后者的产生是刑法教义学和刑事立法良性互动的结果,其典型例证体现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中。因此,在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基本罪名和加重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场合,对该行为应依照加重罪名论处,而并无数罪并罚之余地。

关 键 词:结果加重犯 基本罪名 加重罪名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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