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已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肢解后进行运输的行为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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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阮菊花 王常赫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37-37,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案情]2015年11月2日,朱某、刘某二人在山上发现一只已被吊死的水鹿。朱某提议将这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运回家熬膏,便商量叫马某开车来运走这只水鹿。马某驾车到达后,三人共同将水鹿分解成五块,并用毛竹制成扁担将分解的肢体挑下山装车。马某驾车在往县城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水鹿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检察机关以三被告人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关 键 词:濒危野生动物 非法运输 拾得 行为 保护动物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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