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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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高群 

机构地区:[1]湖南省常德市人大法制委

出  处:《人大研究》2016年第8期24-26,共3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源于中央的赋予,并非固有权力,所以,地方立法权仍然应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既有效促进地方治理中的制度供给,又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地方性法规 权限 历史文化保护 地方权力 国家法制 地方立法权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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