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补充型特别民法之海商法的丰富性与体系性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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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得懿[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8期202-216,共15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L12BFX005);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重大项目(CAMAZDA201501)

摘  要:民法典编纂语境下展开对作为补充型特别民法之海商法的实证分析,即便补充型特别民法大多数情境下是以单行立法的模式存在,但任其发展必然带来民法体系上的抵牾。补充型特别民法具有多样态性,且形成了自足性、分层性以及示范法效用的丰富性。补充型特别民法的丰富性不能凌驾于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同时,补充型特别民法的体系要受制于其法源的丰富性所诱发的分层属性与示范法效用。故此,梳理和考察海商法的丰富性和体系性,不仅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补白"价值,而且更为现实的意义在于,补充型特别民法的体系性诉求为中国海商法典的修正与应对鹿特丹规则的影响提供了新视角与途径。

关 键 词:补充型特别民法 商人法 体系性模式 鹿特丹规则 海商法典修正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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