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懿成等18人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的理解与参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视为没有法律依据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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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阎巍[1] 石磊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0期31-3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18人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局 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条款 衢州市 浙江省 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分 类 号:D922.33[政治法律—法学]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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