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单纯的尾随纠缠索债行为不构成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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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京川 梅念章 

机构地区:[1]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0期68-7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为损害国家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或可以撤销,但认定影响合同效力的胁迫,应当同时具备胁迫故意、胁迫行为、违法性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债权人仅以尾随、纠缠的方式催索债务并不构成胁迫,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的权利行使行为。

关 键 词:胁迫手段 胁迫行为 债权人 合同效力 国家利益 意思表示 因果关系 权利行使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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