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实质合法性反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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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天宇[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16年第1期37-45,共9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围绕《网约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否施行的论争事实上就是对《网约车管理办法》实质合法性的论争。对《网约车管理办法》实质合法性的判断需要依赖成本——收益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量化分析施行《网约车管理办法》对各利益相关主体可能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并进行比较。本文比较后认为,施行《网约车管理办法》产生的社会总成本大于社会总收益,不能给社会带来经济价值,不具有实质合法性。政府对网约车服务市场予以规制时,应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让竞争成为最好的监管手段。当对这个新兴市场的规制逐渐走向成熟之时,宜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确认。

关 键 词:网约车管理办法 实质合法性 利益主体 成本收益比较 

分 类 号:F233.2[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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