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贿类犯罪并科罚金制的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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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海滢[1] 张琪[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净月学刊》2016年第4期23-27,共5页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基  金: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新时期反腐视域下刑法的应对与调整>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4LZY018;吉林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项目<宗教腐败治理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类犯罪增设了并科罚金制,行贿人将面临自由刑和罚金刑构成的双维度处罚组合,其打击力度远胜以往。但是,对行贿类犯罪而言,一味"并处罚金"的惩处方式可能会带来诸如以钱换刑、罚金执行难度增大以及违背罚金刑立法初衷等一系列的消极影响。考察行贿类犯罪的具体情况和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扰,在行贿类犯罪的处罚中,"罚金刑"应当因势利导,而非一概而论。否则,将与《刑法》所遵循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渐行渐远。

关 键 词:行贿罪 并处罚金 可以并科式 

分 类 号:D917.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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