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程序中的检察监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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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鹏飞[1] 张静[1] 

机构地区:[1]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711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年第4期139-144,F0003,共7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着检察监督弱化和虚化的现实困境。配合性监督泛滥,柔和性监督是主流,被动性监督成为常态。从具体层面上看,是由于减刑、假释程序具有高度封闭性,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有限;从根本层面上看,是由于检察监督的法律定位有违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为保证检察监督能够真正对减刑、假释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保证减刑、假释程序的有序性与严肃性,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刑罚执行活动的权力,从源头上进行检察监督,还要摒弃传统检察监督的法律定位,转变监督模式。

关 键 词:减刑 假释 检察监督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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