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革的法律化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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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建文[1] 刘伟[1]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134-141,共8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法律效力研究"(14BFX077)

摘  要:将我国国有企业区分为公益类与商业类进行深化改革已成既定事实。根据相关部门方案设计的要求和各国现代化企业改革的经验,我国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应当优先从商业类国有企业入手,而深化改革的基础在于其股权结构的完善。我国应当在借鉴公司制度发达的国家经验之基础上,构建一套适应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环境及发展要求的股权结构改革的法律化路径。具体方案主要包括:削减国有股持股比例,优化股东类型、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创设特殊管理股制度和股权特殊管理制度,创新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同时,在具体细则上应当区分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

关 键 词:商业类国有企业 特殊管理股制度 优先股 金股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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